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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问题告诉你,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条件”!
一、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企业哪种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薪金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付,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一)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合理性确认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一)在企业任职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原则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未在企业任职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季度工、临时工、实习生” 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七、工资薪金与福利性补贴如何有效区分? (一)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不能同时符合合理性工资确认规定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八、股权激励支出,是否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九、12月31日前预提的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计提的汇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十、空白发票丢失处理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一、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3、《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